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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厦门中考中招照顾加分录取政策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厦门招考办 2008-5-6 8:33:46
关于注意录取政策
各报名点应将注意录取政策及办理相关证明的程序告知每位考生,并提供相应表格给符合条件的考生,指导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手续。防止考生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办理时间,贻误时机。
根据《厦门市2008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厦教局办〔2008〕11号)和福建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2008年我市中招照顾录取政策如下:
(一)五年制高职照顾录取政策
(1)以下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①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初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③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④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初中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2)以下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①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②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3)以下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①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②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初中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4)以下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①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子女; ②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③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④烈士子女。
(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录取照顾对象及办法如下:
(1)享受“5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是:①2006-2007、2007-2008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及我市中学生参加省运会的获奖项目;②2006-2007、2007-2008学年在下列项目中获市级第一名(含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演讲比赛、音乐(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现场制作的美术作品(包括书画、工艺),科技创新大赛(仅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创造发明作品),及机器人竞赛、学科竞赛(仅限2007年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2007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2008年全国初中数学竞赛、全国初中应用物理知识竞赛、全国初中化学素质与实验能力竞赛)。音乐、科技创新、美术类包括二人合作项目;③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④户口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籍)、少数民族考生,持台胞证的考生;⑤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所列的几种留学人员子女: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的;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
(2)享受“10分照顾,优先录取”的考生是:因公牺牲军人及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
(3)享受“20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是:①烈士子女;②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是:①2006—2007、2007—2008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②现役军人子女。
(5)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按厦府办〔1998〕078号文和厦府办〔2000〕226号文执行。
  上述照顾对象仅限于应届毕业生,其参加的比赛均应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省运会除外)。加分照顾仅取最高的一项,不能累加。
 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办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各报名点收件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造册、审核汇总,于5月20日前上交区招生考试机构。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区招生监察人员应于6月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由报名点公示3天,并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名单于6月5日前上传市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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